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等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机关性质对能源、水的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消耗定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技术、产品在党政机关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应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集中整合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管理、优化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党政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推进信息化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应用。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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