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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应为“非遗”传承提供必要场所经费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26 08:5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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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提供必要的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等。6月1日起,《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正式实施。

  据普查统计,我省非遗项目共有1万余项。《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而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专门档案,并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者对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记者 崔虹)

关键词:非遗,传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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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赵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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