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八道“紧箍咒”严打“车托证托考托”
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拦车招揽业务等将受处罚 邢台市已出台专门措施,依法打击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车托、证托、考托”,维护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邢台市交警部门获悉,《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下发执行。 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以诈骗处罚 虚构身份、代办项目或者办事流程,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诈骗或者招摇撞骗”或者“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从重处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或者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退办凭证、民警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体检合格手续、检验标识、处罚决定书等国家或者检测机构的法律文书、手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出具虚假委托书代办相关交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拦车招揽业务将受处罚 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招揽代办业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予以治安处罚。 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整顿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抗拒执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予以从重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撕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强拉硬拽、围困、伤害或者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代办车驾管业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秩序”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原则由辖区派出所处理 据悉,处理上述公安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将由案发地(交管业务窗口所在地)派出所管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业务网点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管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县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违法代办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重大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公安交管部门将和辖区派出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主动配合派出所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直接向派出所或者110指挥中心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接处警流程办理。派出所将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情况通报交管部门。 |
关键词:车托,考托,交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