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时,应当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一并考核。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突出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段和节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涉及铺张浪费的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 省委巡视组应当把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入巡视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网络监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定期报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作为预算执行及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资金量较大、所属单位及项目较多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监督,依法处理、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依法依规公开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和发布机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
关键词:河北,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细则,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