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作出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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