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电梯”只是维保不到位?
《新京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电梯事故的追责,往往只到电梯企业或维保企业,几乎很少看见对监管部门的处罚。追责的浅尝辄止,或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散乱不无关系。 据报道,上一周因相继发生电梯“吞人”事件,被网友称为“电梯夺命周”。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14日,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7日,质检总局发出紧急通知,称这些事故暴露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但就具体事故而言,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责任主体是谁,其实还不太明确。 几起事故中,只有深圳“5·15”事故电梯给出初步调查结论。当地相关部门透露,事故原因是维修工违规使用润滑油。这解释了事发前三天刚刚做过维保,为何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故,但这到底是维修工偷奸耍滑,还是维保公司的通行做法?对维保公司的监管,是否存在疏漏?种种疑问,都还没有答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多数电梯事故和维保不到位有关。的确,细究这几起事故,都不是没有维保,只是“不到位”。但“维保不到位”既然如此普遍,监管部门有无失责之处?反正,以往电梯事故的追责,往往只到电梯企业或维保企业,几乎很少看见对监管部门的处罚。 追责的浅尝辄止,或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散乱不无关系。据悉,电梯质量、生产制造、监察、维修、安全使用等不同事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如此情形之下,在一起事故之后,要明确哪个部门的责任,或许并不容易。法律法规不明晰的后果,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这四起事故中,有两部电梯是服役20年左右的老电梯,但当前并无关于电梯使用年限的明确规定。 近期这几起事故,再一次鸣响警钟,制定并健全相关法规,拿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确实不能再拖了。-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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