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面前 一切犯罪动机不值一提
《京华时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无论任何原因、任何理由,都不能为极端行为提供道德支持,更不能帮其做法律开脱。一切动机,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前都不值得一提。 几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7月29日,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和大兴摔死女童案同时进入逮捕程序,前者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批捕,后者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则分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被批捕。北京警方表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 一个社会对待犯罪的态度,也折射出对公民权和生命价值的态度。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多以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具有手段残忍、突发性强和目标泛化等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更大。遭受伤害的不仅是个案中的受害人,更包括公民权利和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一旦社会陷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恐慌中,个人安全与权利便无从谈起。因此,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容忍,是对生命尊严的残忍,对公民权而言无异于“引狼入室”。 在法律的视野中,对犯罪根源的探寻是一码事,对犯罪惩治与司法公正的关注是另一码事,不能因为犯罪中凸显出的社会公正焦虑而牺牲司法正义。无论酿成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犯罪的惩治都必须坚持法律标准,本着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行有效追诉,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要求。 有证据表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示范效应或传染性明显强于其他犯罪行为,如果公众滥施不恰当的同情,可能怂恿更多自我感觉不公的人走向极端,以报复社会、伤害无辜的残忍方式寻求救赎。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持“零容忍”,还是出于对司法正义归复的考虑。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对犯罪的依法严惩是实现正义归复的基础。 对待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我们每个人的态度构成了社会的态度,进而体现出我们对待公民权和生命尊严的态度。理性告诉我们,挖掘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根源,是社会问题;对个人极端犯罪如何惩治,是法律问题。面对犯罪,首先应当回到法律层面理性对待,如果让司法机关去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无疑是种得不偿失的非理性强求。 在基本的大是大非面前,任何修饰都无法给犯罪包裹上正当的外衣。无论任何原因、任何理由,都不能为极端行为提供道德支持,更不能帮其做法律开脱。一切犯罪动机,在生命和公共安全面前都不值得一提。-兵临 |
关键词:生命,公共安全,犯罪动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