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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农村狗患甚于城市 咬人致死事件何时能休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17 09:0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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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恶狗伤人事件不断,然而,就在社会各界关注狗患问题的同时,恶狗伤人事件却仍在上演。10月12日,魏县一两岁男孩被自己家一条烈性犬咬伤致死。农村狗患如何治理显得尤为迫切。据知情者称,悲剧发生在该县院堡乡况庄一农民家,事情发生后家人悲痛欲绝。那条烈性犬刚买到家没几天。当时,大人暂时到院子门外,两岁的男孩独自在家玩耍。靠近狗时被扑倒在地……家人惊闻跑回将狗撵开,但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孩子还是不幸离世。此前,本报持续关注邱县恶狗肇事致一名女童死亡,包括一些基层干部在内很多人受访时建议,农村狗患问题亟需高度关注,并一再强调:这样的悲剧真的不能再重演了啊!

  责任:恶狗行凶,谁来替它“买单”?

  以往,张先生在城市进行大型犬养殖,他坦言:“牵大狗出去总是提心吊胆,担心被查。“现在,他把狗场挪到农村,租赁村民小院,在村里遛狗时,没人管,感觉很放松。

  或许,张先生的感受从侧面反映出了当今农村地区的养狗现状。

  采访中,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养狗问题的法规。村民用来看家护院的狗,该不该管,该怎么管,该由哪个部门来管,他们也感到茫然。

  目前,农村地区每户一条狗的农户很普遍。这些狗既有不少城区限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又有很多无人管理的散养犬。走访城乡郊区,很多村庄里都能看到无人看管、当街乱跑的散养狗。饱受市民诟病的“遛狗不拴绳”现象,则在农村显得“理所当然”。

  面对如此状况,伴随着惨剧发生,农村犬类管理呈现空白状态而带来的问题愈发严重。狗本应是人类的朋友,但有时候,狗也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谁来替恶狗‘买单’?”俨然成为时下社会焦点话题之一。

  管理:给狗“打耳标”或为一策

  几个月前,农户孙某在其如厕期间遭受恶狗攻击。事后,他坚称是邻居林某家的狗将其咬伤。

  目击证人说,她听到狗吠声就出门查看情况,只见一黄一白两只狗在攻击孙某,而林某家恰巧养了一只黄色的狗,其他目击证人也表示,看到另外一只白色的狗在林某家附近徘徊。

  为此,林某很不服气,始终坚称“咬人的狗不是我家的。”最后两家甚至要闹上法庭。

  邯郸市一位县级畜牧局负责人介绍,农村的猪、牛、羊等家畜,基本上都要求“打耳标”,一切接受过疫苗接种的无病牲畜都将被打上耳标。“打耳标”不但可以证明此牲畜为无害健康体,一旦发生了疫情或伤害性事件,便可第一时间通过耳标上的编码,找到牲畜的主人,以此问责。

  显然,“打耳标”基本上起到了事故发生后追根溯源的保障性作用。但是农村狗目前还没有被划归到“打耳标”的行列里来。因此,各地畜牧局暂时也只能通过发放疫苗,加强宣传等手段引导村民对自家的犬类进行除疫和看管。狗患盛行,是否也该被统一“打耳标”,以此进行管理呢?这位负责人说,建议参考。

  建议:农村养犬需明确“责任”

  就农村狗患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刘星律师确认,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由政府或人大出台的针对农村养狗问题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咬的话,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星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说明,无论是被遗弃的狗还是逃逸的狗,只要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咬人的话,狗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可知,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狗咬人的话,受害人不仅可以找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找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星律师建议,公安部门应当逐步将农村养犬纳入规范化管理,村民家养的犬类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上户口,并且每年注射狂犬疫苗。其次,乡政府和村委会适时将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配合警方进行养狗日常监管。(记者邢云 实习记者杨思华)

关键词:狗患,农村,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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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网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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