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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85项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01 10:2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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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决定从11月1日起,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32项,取缔经营服务性收费13项,规范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1项,取消省级审核、授权市县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24项,共计85项。这是我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又一措施。

  据了解,此次取消、取缔、规范和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如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费、燃气表灶检测费、煤气表复置费、热网用户供热设施报停及恢复收费、城市供水水表维修费、农机照相服务费等。被取缔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集中在公安、国土部门,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收费、土地评估费等。同时,对已经取消但还在继续收取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3项予以坚决取缔。

  省物价局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还明确了以下收费政策。一是规范培训类收费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经批准或无法律法规依据而开展的强制性的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二是规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的一律不得收取。三是规范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在实施收费前,其收费项目应由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收取。四是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承担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的社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记者马建敏)

关键词: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取消取缔,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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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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