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突发事件上报或限定一小时内 否则予以通报
11月1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旅游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办法》,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在获悉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一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级。其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列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食物中毒造成10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1000名以上旅游者滞留,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外,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旅游突发事件也可列入。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在获悉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一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也需要执行“一小时内”上报制度。“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的;因游客20人以下滞留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由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旅行社人士表示,国家旅游局在1993年曾发布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遇到突发事件需要上报,此次“新办法”首次把上报时间限定在1小时内,将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迅速、快捷处理,有效保证游客和旅行社的权利及利益。 |
关键词:旅游,突发事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