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名称岂能为商人私用
长城牌电热毯、中华牌香烟、天安门牌水果……目前,以我国重点文物名称命名的商品五花八门。北京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日前透露,我国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薄弱,滥用文化遗产名称等问题比较普遍,相关保护法规和机制有待完善。 文化遗产名称滥用到什么程度?仅以“长城牌”为例,就涉及到了大型机械、汽车保养产品、建材产品、家用电器产品及食品药品类产品,不下几十种。有人可能认为,以重点文化遗产的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可以更好地弘扬历史文化,还可以助推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 但是,文化遗产及其名称是公共资源,不宜随便被商家私人所拥有,否则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无形资产权流失。文化遗产及其名称也是紧缺资源,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人人“争而食之”,原本珍贵的文化遗产恐怕也就不再珍贵。文化遗产及其名称还是历史的见证,当它成为创造经济利益的工具,其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乃至于消失。 有识之士早就指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独特文化延续和发展,就是保护我们的文化生态。为保护好古人留给我们的文化记忆,必须提升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加强对文化遗产名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 -何勇海(自由撰稿人) |
关键词:文化遗产名称,滥用,商人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