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收患者”仅一纸规定还不够
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院方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以患者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无论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的职能来看,“先救人”都应当成为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选择。不过,假如认为“见死不救”全然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天职沦丧使然,也不尽客观。事实上,医院不可能无成本运营,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再为自己的付出“埋单”。 现实中,并非没有“先行救治”而引发的尴尬。深圳山厦医院曾对一位全身烧伤的打工仔进行“先行救治”,院方在伤者身上花费73万余元,但由于当地民政部门始终未能兑现费用,间接导致山厦医院400余员工发不出工资,院方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 毕竟,医疗机构与慈善机构终究不是一回事。医疗机构自然有“不拒收无支付能力患者”的义务,但不能缺少必要的前提与保障,“无支付能力患者”的救治成本由谁支付,何时兑现,正是关键所在。只有当救治成本有了保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才无需分神于“亏本救人”,甚至倒贴奖金的后顾之忧,救人还要分先后的荒唐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武洁 |
关键词:急危重伤病患者,急救,拖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