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社会法制

安新县超生女婴被抱走18年 被告或故意推卸责任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05 08:33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事件回顾

  1995年6月8日,刘家出生11天的女儿被两名妇女抱走

  2003年,刘家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

  安新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刘家上诉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2年12月,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安新县政府15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10月,刘家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推责

  庭审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双方就18年前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强行抱走超生女婴是否属于安新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林峰称,既然已有孩子被强行抱走的事实,安新县政府就有义务告知女婴被抱走的详细情况。即使安新县政府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应告知为什么不掌握。

  安新县政府此前称相关信息应向乡政府,或计生、民政部门咨询。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并对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提出质疑,坚称自己不掌握相关信息,因而无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林峰律师认为,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责成安新县政府履行该信息的公开义务。安新县政府律师的答辩意见自相矛盾,属于故意推卸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休庭后就上述等问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温如军)

关键词:超生女婴,被抱走,被告,推卸责任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杨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