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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六禁令的“主动”值得称道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1 10:1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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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要求餐饮企业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罚。这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

  其实,这些“霸王条款”被诟病已久,即便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所谓“公示”或“告知”,在本质上仍是对己方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实,在诸多司法案例中,受害消费者最终都是获胜的。以开瓶费为例,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推上被告席的酒楼被判退还原告曲先生“开瓶费”20元;2006年12月,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支持告终。

  然而,想用司法来根除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太现实。首先,诉讼有滞后性,只有消费者已受到损害,才能提起诉讼;其次,诉讼必将产生成本,司法惯例中,法院并不支持胜诉方为诉讼花费的时间、交通等成本;再者,诉讼有选择性,正因为“得不偿失”,大多数消费者才选择了默许;最后,诉讼有有限性,法院一般只能判餐馆赔偿消费者本案中的损失,难对餐馆作出惩罚性处罚。

  本次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六条禁令,正是化消费者被动维权为职能部门主动监管,该做法值得称道,更值得推广。 -舒锐(法律工作者)

关键词:餐饮,六禁令,霸王条款,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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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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