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规定32年未变是否“接地气”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然而,32年过去,这个规定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北京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认为,32年前出台的规定已经很滞后、不合时宜,希望法律法规能够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能更加接地气。(7月8日《北京晨报》) 这个规定实施了32年,早已处在尴尬的境地,一部法规如果不能与时俱进,真正体现人文关怀,遭到诟病也就在所难免。 首先是这个规定没有与时俱进,规定是1981公布的,在当时,这已几乎涵盖了所有“职工”,他们不是国有就是集体(集体所有制)的职工。现如今,职工概念发生了大的变化。尤其是没有把农民工这个大群体放在其中,这就更没有道理,他们工资待遇低,父母孩子大都在家乡。城乡二元体制依旧,农民虽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却依然没有在城市安家的权利;加上他们各种法定权利包括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了每年一度的全球最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春运。如果农民工有探亲假,春运就可能缓解。当然,除了民营企业中的农民工外,还有一些企业中的白领也同样难享受到探亲假,很显然覆盖的人群有损公平。北京政协委员陈小兵也认为:“法律首要是公平,能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探亲假这个规定应该能覆盖更多阶层。” 再说规定已实施32年,我国的交通已经今非昔比,如今,飞机、动车四通八达,即使和父母一个在南,一个在北,也可以在双休日里做到往返。因此,休探亲假的范围不应该再用时间限定,可以考虑用地域范围来进行规定。出台探亲假规定时,也没有双休日,国庆“黄金周”、清明、端午节、中秋这些节假。况且,费用报销的规定没有与时俱进,由于规定只能报火车票硬座,如果飞机票打折比火车票还便宜,能不能报? 由于这个规定32年未变,显然不接地气,缺失人性化,比如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四年探一次父母,还天数最少。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可以说,探亲的人几乎在单位报销不了。而且,就车船费报销来说,未婚职工可报,一旦结婚了就自理,其实一旦结婚,就要买房,就要生儿育女,经济压力不是更大吗? 早就有人抱怨这探亲假规定不人性化,按照规定单身一年有探亲假一次,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隔1460天,他们将如何“常常回家看看”?如今春节、国庆都有长假,一个单身的人想回去就回去,而成了家,有了孩子,考虑的因素就会多些,不是想去就去,这就更要鼓励他们去探望父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女士来说,婆婆是不是妈?如果按照探亲规定就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总不能一对夫妻分开去探亲?这也太不符合人性了。合家欢乐,一家三口为父母团聚才是真正的合家欢乐。 前不久“常回家看看”也被写进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今远离父母在外地工作的人是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探亲假规定显然要尽快修改,修订得公平合理,才不至于如此尴尬。不能让多数假期与“黄金”有关,与亲情无关。探亲假更不能搞成“特权假”,而应让每一个职工都能享受到。(洪巧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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