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车碾人 公路管理者难逃干系
《京华时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行人闯入了高速公路的汽车通行道,这就意味着公路管理上存在疏漏。车主通常并不向公路管理者索赔,这并非法律支撑不足,而更多是车主们耗不起那时间和精力。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媒体关注的焦点是,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 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彼时,两岁女童悦悦在佛山连遭两车碾过,十多名路人经过却未施援手。而今场景换成了高速公路,路人换成了司机。 当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34位车主都是冷漠的。事发是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不排除有些司机的确没看清楚,或看到了也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但车子碾过行人,要说连续经过的34位车主无一发现或无一意识到,也不符合实际。哪怕有一位司机能够将车停在应急道上,并在该行人的附近适当位置放置警示标志,也不会导致34车连续碾轧的惨剧。 最新的报道称,截至7月16日,此案已有27位车主被找到。死者家属也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这种私下和解也意味着,车主们只有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行人是在高速公路上被碾轧,进入全封闭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意味着过错和违规。我们无法强行要求司机们在高速公路上还要时刻提防着横穿马路的行人。避让义务或注意义务,取决于司机当时有没有看到,以及能不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避让。 在中国的法律现实里,类似个案最富争议的,其实并不在车主的人道赔偿份额,而在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责任份额。如我们所知,高速公路多为收费通行,这种收费也意味着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理应为车主提供符合标准的通行条件。既然行人闯入了高速公路的汽车通行道,这就意味着公路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疏漏。车主通常并不向公路管理者索赔,这并非法律支撑不足,而更多是车主们耗不起那时间和精力。以旁观者的角度观察,还真希望有这样一宗个案,好让公路管理者也能自省:没有光收费而不尽责的服务提供商。-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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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碾人,高速公路, 公路管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