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立法禁止对违法建设供应“水电气”
日前,《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控制违法建设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为防止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的随意变动现象,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为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服务。针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强制停工难、强制撤除难等问题,条例单独设立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县(市、区)政府为实施强制的主体,县(市、区)政府实施行政强制可以采取的手段,以及公安部门参与行政强制应履行的职责。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关键词:城乡规划,水电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