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首次对污染环境案“动刑”一村民获刑
近日,河北省馆陶县村民王某因污染环境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某成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邯郸市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的第一人。
2013年6月,馆陶县徐村乡营盘村村民王某在自家院内开设小作坊,非法从事镀锌镀镍加工,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地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当年9月,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这一非法小作坊进行了取缔。 然而,受高额利润驱使,时隔不久王某重操旧业。去年12月17日,馆陶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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