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警方出台措施严打“车托、证托、考托”
邢台市《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下发执行。依据该意见,邢台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台专门措施,依法打击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车托、证托、考托”,维护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形象和群众合法权益。 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 按诈骗处罚 虚构身份、代办项目或者办事流程,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诈骗或者招摇撞骗”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退办凭证、民警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体检合格手续、检验标识、处罚决定书等国家或者检测机构的法律文书、手续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出具虚假委托书代办相关交管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拦车招揽业务将受处罚 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招揽代办业务,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整顿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抗拒执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予以从重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从事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活动中,有推搡、撕扯他人并致他人身体伤害行为的,以“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强拉硬拽、围困、伤害或者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代办车驾管业务的,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原则由辖区派出所处理 据介绍,处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将由案发地(交管业务窗口所在地)派出所管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业务网点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管辖,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由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县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违法代办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重大案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公安交管部门将和辖区派出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主动配合派出所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直接向派出所或者110指挥中心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接处警流程办理。派出所将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情况通报交管部门。(黄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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