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
好处多—— 工资账户必须有钱,否则企业停止施工 根据《办法》,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规定,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通讯员 王宝松 记者 赵建) |
关键词:河北,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