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条例6月1日起实施
5月6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获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提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石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石市现用的规划条例为1994年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目前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的条例命名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将农村规划建设行为纳入《条例》的范围,顺应了石市“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趋势。《条例》明确要求石市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必须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同时还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较好地解决了规划区范围内城区和郊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统一管理问题。 “《条例》还提出严禁随意变更规划,强化了刚性约束。”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城乡规划,严格规定了条件和程序。《条例》将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个方面,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中的强制性和限制性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条例》还提出了关于违法建设的防控机制。违法建设由于投入大、涉及面广,一旦形成改正难、影响坏、矛盾突出,为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供水、供电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实施强制停工和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部门应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并加大了违法建设惩处力度。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可以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以及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可降低或吊销其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 |
关键词:石家庄,房地产,开发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