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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版权局公布2016年打击侵权盗版八大典型案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宁晓雪 李全 郑佳洵 2017-04-26 0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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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25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郑佳洵)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河北省版权局公布了2016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八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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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霍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16年6月16日,保定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保定市清苑区一库房,查获霍某某存放的盗版图书98822册,涉案码洋270万元。经查,2016年5月,霍某某在河南郑州参加图书展销会期间,从一刘姓男子处购买盗版图书并储存在其租住的保定市清苑区杨某某家中准备销售。经鉴定,查获的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2016年12月26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石家庄市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石家庄市正定县张某某,自2012年起,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家中擅自印刷《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图书并销售。2014年12月份左右,销售1400本,并通过物流发货950余本。2015年1月14日,正定县公安局在其家中查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民事诉讼法学》等图书97类4890余本。经鉴定,上述图书均属侵权盗版出版物。2015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石家庄汇通货运市场扣押张某某发货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50本。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16年4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石家庄市李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李某某,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80123册图书并将其存放在西三教综合仓库1号、7号、20号、24号处准备进行销售。经鉴定,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多家出版单位的侵权盗版图书37126册为侵权复制品,码洋1631554.4元。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李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后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某某同时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2016年6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终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衡水市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8月21日,衡水市桃城区何庄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三名男子销售盗版光盘,后发现其藏匿地点,当场抓获6人,并查获电脑等设备及盗版光盘5148张。经查,赵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从网络上下载歌曲,刻录光盘并销售。2016年4月6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赵洪波5人做出判决: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姜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衡水市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5月,衡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举报,称有人贩卖盗版光盘。民警根据举报信息,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霍某某。经查,王某某未经正常渠道,大量购进盗版CD光盘和DVD光盘,并将其中部分批发给霍某某和张某某。经鉴定,王某某被扣押的光盘中4444张为非法出版物,霍某某被扣押的726张为非法出版物,张某某被扣押光盘中361张为非法出版物。2016年2月25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800元。

  衡水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4月5日,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教材《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无手续,无刊号。经调查,系该单位擅自找人印刷,共印刷500册,属盗版出版物。经调查该单位没有获得非法所得,且该单位已全部收回发放的《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4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廊坊市“1.18”互联网非法销售图书案

    2016年1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省市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孙某某位于三河市燕郊住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实了孙某某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图书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销售《全彩2016CFA教材》800余套(每套7册),并在其住处查封该种图书1109册。翌日,三河市公安局接受该案移送并于当日立案。2016年12月23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邯郸市学府书店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11月14日。邯郸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举报,称河北工程大学附近书店销售盗版图书。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行动,在河北工程大学北门的学府书店当场查获《思想政治理论》、《考研高分预测》等盗版图书。2016年11月24日,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经营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河北省版权局,侵权盗版,案件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