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次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对我省卫生服务体系布局及床位、人员、设备、技术等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 对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该规划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要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合理布局。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在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市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服务半径一般为50公里左右。其中,每个市级区域至少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在市级区域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0万人口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医院;省级区域至少设置1个省办中医类医院,同时可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等省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 规划设置不同层级的区域医疗中心 根据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该规划提出,在我省规划设置不同层级的区域医疗中心,将全省划分为中心区域(石家庄市)、环京区域(保定、廊坊、张家口、承德市)、南部区域(邢台、邯郸市)、东部区域(沧州、衡水市)和东北部区域(秦皇岛、唐山市)5个区域。 鼓励支持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支持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和第四医院建设国家级骨科、肿瘤专科区域医疗中心,提供代表国家级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服务等。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京津探索建立1—2个跨区域医疗中心。 按照该规划,依托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建设省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建设全省骨科医疗中心,依托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建设全省肿瘤医疗中心,依托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建设全省口腔专科医疗中心,依托省儿童医院建设全省儿童疾病医疗中心,依托省精神卫生中心建设全省精神疾病医疗中心,依托省中医院建立全省中医医疗中心等一批省级专科性区域医疗中心。5个区域各设置1所省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服务范围覆盖所辖区域。 该规划还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各市要依托市级综合性医院和技术力量强的专科医院,建立所属行政区域内市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和市级专科性医疗中心。要加强部分县级医院建设,提高医疗水平,使其成为所属行政区划内市级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副中心。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不合理增长 该规划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到2020年,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3.3张(含妇幼保健院床位)。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可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本规划期内适当控制床位规模;单体规模超过1500张床位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本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增加其单体医院的床位数量。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 对公立医院规模实行动态调控。该规划明确提出,医院病床使用率低于90%,平均住院日高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20%,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床护比配置不达标时,不允许增加床位编制。医院病床使用率低于80%,平均住院日高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20%,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时,可减少床位编制。 |
关键词:医疗中心,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