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婚戒没戴上 新娘一怒上公堂
结婚前定制了一枚钻戒,可到结婚的那天,钻戒都没拿到。为此,结婚当天没有戴上钻戒的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了法庭。日前,桥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市某公司退还王女士定金2000元并付补偿金1000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2012年12月15日,准备结婚的王女士,相中了广东某厂生产的宝石戒指作为结婚戒指。经查询,该钻戒在石市某公司有售,王女士和男友立即前往该公司处,选中了一款钻戒。公司接待人员向其出示了广东某厂的《珠宝个性定制单》,并与之签约,约定交货期限为7个工作日,总价款为8000元,王女士当场交付定金2000元。 七天以后,王女士询问公司,被告知厂方还未供货。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直到2013年1月1日结婚当天,王女士仍未收到钻戒。一气之下,王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为此,辖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曾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王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桥东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还定金2000元,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和石市某公司签订了钻戒订单,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该公司对王女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王女士可以选择该公司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合同权利。故对王女士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在双方所签订的《定制单》中双方虽约定工期为7日,但并未约定交货日期,故对王女士要求该公司按日200元给付赔偿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但考虑到王女士定制该钻戒是为了结婚,具有特殊用途,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钻戒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的影响,该公司应适当予以王女士相应补偿。 最终,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退还王女士定金2000元并给付补偿金1000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记者冯月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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