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昨天(6月25日),省法院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是该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一审被判死刑王书金提起上诉 2005年1月,广平县人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年,经邯郸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三起犯罪事实:1994年、1995年,王书金曾强奸三位妇女,其中两位被其杀害,作案手段均为将妇女掐昏后强奸,后猛掐颈部,并朝胸腹部猛跺数脚。邯郸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省高院依法受理并曾进行了二审开庭,25日进行的庭审为二审再次开庭。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因此此次开庭合议庭决定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案件关键情节存重大差异检方称杀人案非其所为 庭审中,就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情况,可以认定应该是他所为。 省检察院检察员则认为上述案件并非王书金所为,王书金的供述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以后,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在中午2时左右作案;被害人尸长1.52米,身高1.72米的王书金却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王书金供述被害人全身赤裸,而该案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后跺胸腹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而被害人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检察员还指出,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检察员在法庭中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检察员还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四组新证据,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提出,检察员当庭第一次出示此证据,辩护人要求休庭查阅证据材料,为辩护做准备工作。 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辩护人的请求,因此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另行确定。民警在庭审举行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值勤守卫。(新华社发)(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
|
关键词:王书金,杀人强奸,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