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水源地水质实行月报制
为加强水污染防治,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日前,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工作的函,提出对全省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开展水质监测,实行月报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省环保厅要求各地加快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在各级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2013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加大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污染防控,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严禁违反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进驻。 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历史存在的违法违规项目,要坚决予以清理,制定严格控制对策。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核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穿越情况,在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 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做到污染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 |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