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群租三宗罪 悖情违法缺智慧
张涛(河南漯河) 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出租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不得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7月18日《法制晚报》) 群租住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北京发布新政,对出租房人均面积、居住人数、限制条件进行细致规定,意图从根本上遏制群租现象。 对于群租房周边居民来说,政府立规禁止群租或许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城市的夹心层来说,这却无异于驱赶。谁不想住的舒服一些?只是他们囊中羞涩。禁止群租看似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但如此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如同“何不食肉糜”般,缺乏起码的人性温度。 禁止群租还有悖法律法规。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业主可以出租给一个人,也可以出租给多个人,这是他的自由和权利。有关部门禁止群租,涉嫌公权侵犯私权,属于违法行为。群租带来的系列问题不容回避,但群租本身并没有原罪。有关部门的管理没有与时俱进,这样的决策是彻头彻尾的懒政思维。 群租问题并非无解。在美国,邻里纠纷只要拨打报警电话,警察一般会在3分钟内出面干预。所以,群租者都生活得小心翼翼,很少惊扰邻居。在我国香港,面对长期困扰香港的“笼民”问题,政府并没有简单地取缔,而是通过立法确保床位寓所符合消防、卫生或楼宇安全的最低标准,规范“笼屋”居住条件。同时,加大公屋供应力度,协助笼屋居民尽快上楼改善生活环境。相比之下,北京禁止群租,恰恰缺少了这种规范与疏导并举的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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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租房屋,群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