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频伤人 谁来监护?
近期,精神疾病患者行凶伤人的恶性事件,在国内频频发生,北京更是连发两起。7月22日发生在马连道的持刀伤人案,造成一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7月17日,朝阳区大悦城东侧,一患精神疾病男子持刀将两名行人砍死。(近日《新京报》等报道) 精神病患在街头行凶伤人,没有动机,没有前兆,一旦开始行动则是不计后果……近期频发的此类突发事件暴露出公共安全的又一种脆弱。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谁应该承担对有暴力倾向精神病患的监护职责? 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法律。可以说,近期连续发生的精神病患行凶伤人的恶性事件,是对刚刚开始实行的精神卫生法的一次严峻考验。在接下来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目前发生的恶性事件必须成为重要参考内容,预防、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应成为相关法律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 此前舆论对这一法律的强烈关注,主要是因为一度较为突出的正常人“被精神病”问题。然而,现实告诉我们,我们在依靠精神卫生法,防范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同时,更要依靠这部法律,加强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的管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患,应当实施住院治疗;对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病患,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住院治疗。如何落实精神卫生法关于“危险精神病患”相关处置的规定,关键在各地如何制定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 据悉,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精神病治疗周期长,带给家庭的经济压力非常大,同时,我国相关治疗设施也十分欠缺。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约有15万精神病患者,但全市只有六千多张精神病患床位。 从目前情况看,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但也不是难有作为。因为,在精神疾病中,通常只有被害妄想型、躁狂性精神病等病患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这类病患的发病通常也是有迹可循的。各地卫生部门应该把此类病患纳入属地管理,即使在经过治疗出院后,也要定期回访并关注其动向。 精神卫生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还会演变为重大公共安全问题。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一枚枚“定时炸弹”处于可控状态。 -特约评论员樊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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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疾病,患者,行凶伤人,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