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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是法治建设基石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12 08:1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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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流传一则笑话:中国式过马路,不必看红绿灯,只要凑齐一群人就能过去。笑话虽是调侃,却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在城市拥堵的道路上,车辆急速前进,行人、电动车见缝插针穿梭于车流之中的“人车大战”每刻都在上演。车祸惨剧往往造成生命瞬间消逝,令人触目惊心。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大多指责行人“不守规矩”,行人则痛斥司机“横行霸道”。究其本质,折射出一些民众行为方式只考虑个人便利,而罔顾法律规定,规则意识缺失。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各行业各领域规则也相对完善,但由于规则意识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然突出。

  传统法律观念是缺乏规则意识的文化原因。理想的“规则”应该是“情、理、法”三者的融合统一,如果现实中的法律实现不了三者的统一,民众则首先按照“情”行事。“情”可能是特定的人际关系,也可能是自身需要或者生活便利———为抄近路随意乱穿马路、为图省事乱扔垃圾、为满足烟瘾在禁烟区吸烟均是如此。

  制度执行不力是缺乏规则意识的现实原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当前,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选择性执法是执法者对不同的管辖对象,刻意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适用法律,如交警只对某号段车辆进行查处,而对其他号段车辆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种不能“一断于法”的执法方式,不但使受罚者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反而会认为“运气不佳”,而且使未被处罚的进一步滋生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的必然性心理逻辑被瓦解。运动式执法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一松一紧、一乱一治的循环。运动式执法虽能在短期内收立见之功,但就长远而言,破坏的是规则的稳定性和必然性。

  敬畏观念不足是缺乏规则意识的心理原因。在我国,民众保持敬畏的源动力更多来自于理性或人文精神。要实现这两点,离不开道德教育和人文启蒙,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人格平等的关注、对生命意义的终极思考等。在两方面都需进一步加强。

  政府带头守法使规则成为法治社会的“风向标”。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治不仅意味着民众应该遵守规则,更为关键的是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逐步改变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政府不守法会使民众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进而可能对规则产生无理由的抵触和反抗。政府部门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让民众感受到“法律比批示管用、法律比文件管用”,法律规则的权威公信自然会得以确立。

  著名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对中国社会法律规定与具体实施脱离的情况曾有过精辟的论断:“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规则意识,法律条文才能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法治愿景才可能成为现实。  (摘编自《学习时报》作者郑重)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规则意识,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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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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