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救命”规范 也应有保障兜底
国家卫计委发布《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要求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卫生主管部门这项新规,严格来说属于行业规则范畴,作为技术性文件,用于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急危重伤病患者的规范化诊疗工作。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特殊机构,“生命第一”是必须奉为圭臬的原则,这不仅是宗旨问题,同时也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实际操作规范。 近些年,随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和保障水平提高,看不起病、不敢看病的现象有所减少。因为患者多数有医保可以报销,医院因担忧费用问题拒收病人的情况有所减少,但也不是不会发生。这种极端事件虽属个例,一旦发生,却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基本医疗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保障“兜底”功能的集中体现。合理人性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首先为生命保驾护航。 见死不救的极端个案,比较容易发生在医院的急救部门。因为急救送医的基本上是急危重伤的患者,因为病情紧急,经常出现病人身份不明、无亲属陪同、无支付能力等情况。面对这种患者,救人要紧,先把患者从死亡线上拉回来,应成为医疗机构的本能反应和基本规范,然后才考虑是否转院和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医院急救部门是救死扶伤的第一道防线,在危重病人救治中,承担着首诊职责,救人第一应成为基本准则,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医院并非没有顾虑。比如,有的病人身份不明,没有医保,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甚至出现抢救无效去世又找不到家人的情况,医疗成本可能都要医院承担。虽然这是医疗机构无法完全规避的风险,但无法保证所有医院不会因为这样的顾虑,而对急救患者进行推诿、拒绝,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损害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 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执行者,无论从道义上还是公共责任上,都应该坚持救人第一,不允许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但换个角度看,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也要考虑医疗成本,具体执行急救任务的医务人员,也会有自己的风险考量。对此,仅靠职业道德教育恐怕是不够的,还要有制度性的保障为其撑腰。 比如,如果病人身份不明,无家属签字同意,抢救中出现意外,谁来承担责任;比如,病人因抢救无效去世又找不到家人,医疗成本由谁来承担……种种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划分,让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心中有数。除应将急救开支纳入基本医保以外,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贴,也应考虑医院的这部分成本。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基金,专门补偿医院救治身份不明、无支付能力病人的支出。 应急救助制度是救命的制度,也是为社会兜底的基本保障。而对承担这项公共服务的医院,也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帮助其消化成本、降低风险。只有这样,面对身份不明的危重病人,医院和医生才能敢于收治、积极抢救,最大程度减少“见死不救”等极端事件的发生。(特约评论员铁永功) |
关键词:急诊,救命,拒绝,拖延救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