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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淘汰黄标车相关政策措施 禁止交易强制报废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06 16:3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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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限行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日全时段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三环路以内区域和县市、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6月1日起,严禁上高速公路。

  到2014年底,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无标车通行。

  对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发现一次、处罚一次;间隔4小时的,可视为另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每次罚款100元,记3分。

  二、禁止交易

  严禁黄标车在石家庄市辖区内买卖及办理过户手续。

  三、强制报废

  对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5个以上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自2013年10月29日起超过15天未检验、检测的,将视为该车已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追回所售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

  根据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进行强制报废。

  四、限办新车注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今后凡新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名下有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新车登记业务。

  五、营运黄标车

  列入淘汰范围的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将不再允许过户。未按计划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届时将不予年审,并收回道路运输证。

关键词:淘汰,黄标车,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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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张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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