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军训离奇死亡 警方三月未立案自称“无能”
警方是否启动倒查程序? 在洪道德看来,蠡县警方的立案程序“基本都成立”,“立案审查期限法律未作规定。刑诉法对警方的立案提出较高要求,有犯罪事实和应当追究刑责。有犯罪行为发生就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并不是发现一具尸体就是一起凶杀案件,必须证明是他杀,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要证明到这种程度。” “法医鉴定是外力致死并不足以证明是他杀,外力有很多种,可能是自己摔的别人打的或者意外。孩子死亡三种可能性都有,只有证明死亡和他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立案。” 但他同时提出疑问,“警方是否启动了倒查程序,从正面无法突破,是否做了排除?”在洪道德看来,若校方发出的通报确是来自警方,则此做法值得商榷。“警方没有义务向校方报告案情,即便下发不立案通知也应该向控告人下达,这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 此外,洪道德指出通报中所涉法律术语亦有瑕疵:“故意直接伤害”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只有直接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即放任或过失)伤害致人死亡。 事实上,该起事件延伸出的“立案审查无期限”问题被法学界诟病已久。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该法条未对“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事实上在刑诉法于2012年作第二次修正之前,法学业界和学界已多有限定“立案审查期限”的呼声。 时任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审查逮捕二处处长的刘福谦于2011年10月在《检察日报》上刊文称“刑诉法修正案应对立案审查期限作出规定”,文中提到:“由于本条没有规定审查立案期限,这就为公检法机关何时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留下了相当大的裁量空间,致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长时间内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现象。” 刘福谦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乃至贪赃枉法提供了条件。由于刑诉法规定的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以公安机关不立案为前提,对于这种长时间既不作出立案决定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又无法进行监督,这不能不说是刑诉法立法的缺陷。” 而在洪道德看来,“不设置期限就不能称之为诉讼行为,诉讼行为必须有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法律对立案审查不设置期限,意味着办案机关的决定权限太大,实际上也是设置了第三种处理—既不决定立案也不决定不立案。”洪道德说,基于这项规定,他手头甚至有三年无法立案的情况。 在刘福谦看来,设置“立案审查期限”不仅“有利于促进接受报案的公检法机关及时侦查取证,防止因立案不及时而导致证据灭失,进而影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 而对于确实不构成犯罪的,“也能早给涉案人员或者涉案单位一个交代,避免长时间因受调查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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