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河北频道>>全景河北>>社会法制

继母的儿子被人收养 他对继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8 09:41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安区吴女士来电反映:我最近得知,我的继母还有一个亲生儿子,自小被一个上海人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这么多年来也一直与她没有任何往来。我想知道,她的儿子被人收养后,今后继母年老时有权利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吗?在她百年之后,她的儿子还能回来继承她的财产吗?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婚姻法》中,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包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继承法》中,有权继承父母遗产的子女也不包括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亲生父母没有要求已送养的子女在其年老时对其赡养、扶助的权利,已送养的子女也没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吴女士的继母在她年老时没有权利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在她百年之后,她的儿子也不能继承她的遗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事实上,其分得遗产的依据也不是因为子女关系,而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键词:赡养,义务,继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张黎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