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企业超标排放将受“双罚”
省环境保护厅日前下发通知,提出规范和优化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并强化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条例,对企业和法人代表实行“双罚”。 电力企业是我省主要大气污染源。2013年,我省有电力企业201家,共449个机组,消耗了全省煤炭总量的41.4%,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27.53万吨、57.99万吨和5.47万吨,分别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1.4%、35.1%和5.18%。规范和加强电力行业排污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是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今年7月1日起,所有电力机组全部执行新的排放标准,重点地区要执行特别限值。这要求我省要提升对电力企业的排污监管水平,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通知提出,要重视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按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做好排污口规范化,监督、指导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在线监测设备尤其是取样口设置不符合规范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承担监测的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对一年内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限值,且提前完成“十二五”各级各部门下达的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任务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电力企业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后,排放强度低的发电厂,年度剩余排放量配额可以出售,或者作为排放信用储存使用。对于排放强度高的电厂,必须采取削减措施,或者从有剩余排放量的电厂租赁、购买配额。 通知提出,增加对电力企业的现场监察频次,细化监察过程,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对企业和法人代表实行“双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对副本中有两次及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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