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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关注医疗改革与医患关系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26 11:1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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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涛。摄影周国梁。

  主持人:刚才主任也提到建立患者回访中心,您也说到一点怎么重新建立这种关系。除了明确公立医院的定位,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政策和财政投入,还有就是刚才两位都提到关于医生医德方面的教育,还有就是怎么构建信任的医患关系。

  今天做客直播间的还有一位嘉宾是来自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的王瑞涛,王律师您好。您就医患关系中的纠纷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为我们分析下。先请您给网友详细介绍下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

  王瑞涛:解决的途径有:医患直接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都是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途径是医患之间直接协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这是有数额限制的,根据《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超过2万元的,公立医院不得自行协商。

  第二种解决途径是调解。医调委、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对医疗纠纷组织调解。医疗纠纷调解以自愿为原则,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也是无法启动的。医疗调解对于缓解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化解医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如果能调解成功,可以降低、减轻当事双方的诉累,包括诉讼和维权成本。

  第三种解决途径是行政处理。对于医患矛盾大,涉及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患方又坚持要求行政处罚并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患方往往会选择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种解决途径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医患纠纷的终局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协商、调解再起诉。

  主持人:您是从事医疗纠纷案件多年,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哪些方面会产生争议?

  王瑞涛: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很多,比如医疗机构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医疗鉴定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病历真伪争议。病历由医疗机构书写、制作、保管,医疗机构与医患纠纷处理结果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主持人:医患关系纠纷中,如何避免因病历产生争议呢?

  王瑞涛:现实情况中医务人员在病历完成后违规完善病例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卫生部规定了的病历封存制度。病历被封存后,不仅防止病历资料被修改,增加病历的可信度,而且还有效防止了抢夺、隐匿病历资料的发生。经过这些年实践,封存病历在保护病历真实性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正后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用一个章节(第五章)来规定病历的封存和启封,而且还特别规定了公证封存病历制度。这对减少医患对病历真伪的争议,保障医患纠纷的顺利解决,会起到较好的作用。

  主持人:刘主任,那么在处理医患纠纷中往往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鉴定机制,医疗鉴定机制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刘建国:当医疗纠纷发生以后,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要求,如果要求医院和医生承担赔偿责任,一定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规程规范的过错行为;二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有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三是医生的过错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几个要件缺一不可,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管是诉讼还是调解还是行政调解等等,对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

  医疗行为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非专业人士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有一个医疗技术的鉴定机制,目前我们国家现存的有两套鉴定体系,同时并存,一个就是我们医学会系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给医生鉴定是当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一定级别的医生组成的专家库,虽然有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但是必定是医生给医生鉴定,我们社会上称之为“兄弟之间的鉴定”,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社会公信力的;还有一种鉴定体系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是由法医组成,是从法医学的角度来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是有没有因果关系,法医的角度看待医疗行为,往往是从事后的反向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脱离了医疗的临床实验活动,客观上是难以对医疗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经常的结果是有失偏颇。

  主持人:看来这两种鉴定目前都不够完善。

  刘建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建立一套既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又能够客观完整地反映我们临床实际活动的一套鉴定体系,我想是解决医患矛盾应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主持人: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周所长,我们都提到了以药养医的难题,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以药补医"又被提及,那么破解"以药补医"的难题,周所长认为关键在哪?

  周伟文:我觉得关键还是制度问题,现在等于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医患双方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冲突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就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破解。公立医院确立以后,你把医院应该有的投入给它,它不需要从这个途径来获得一定收益的话,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医生道德上存在问题,这就说到了一个医生的基本道德底线的问题,就是迫于这样的一种制度,收你很多钱,但是我非常认真和负责任给你看病,这个还好受一点,这就是底线。我又收了你的钱,又没有责任心,又不给你好好看病,这就属于让病人和家属感到非常痛心的做法。

  主持人:这是在制度上破病的巨大难题。其实除了体制不完善,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等结构性紧张的问题,医患矛盾的一触即发还源于沟通不够,双方信息差距太大等。那么在实现医患沟通"零距离"等方面,几位有哪些建议?

  朱会宾:首先我想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任何患者都有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医疗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以及了解自己病情、监督医疗服务的权利。面对医患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状,广大医务工作者应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讲解有关疾病知识,这既能提高患者预防疾病知识水平,又便于与医务人员沟通、理解、相互配合。

  二是患者有主动学习了解相关疾病知识信息的责任义务。医患关系的改善是双向的。患者及其家属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在疾病诊治过程中。通过自身努力缩小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差距,提高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有关处置的理解,更好地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也要充分理解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和病情变化的多样性,主动与医务人员交流思想,积极配合治疗。

  三是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畅通投诉渠道,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和加强健康教育,让群众掌握更多医疗卫生信息。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媒体以及社会各界,要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疾病知识、健康教育、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引导患者看病就医的合理预期,实现医患有效沟通、缩小双方信息差距,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关键词:医改,医患,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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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燕赵都市网
责任编辑: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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