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全文
(六)增加政府采购份额 1.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年度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 (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培育支持150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其中省级每年筛选100家行业排名居前、技术水平领先、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以上。 2.组织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民营企业产业技术改造规划,支持和实施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改项目。各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民营企业技改项目贴息。 4.推进建立覆盖全省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经审核确定后,由省级和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至1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申报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确权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6.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对获得职务专利申请与授权发明的民营企业,产生的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90%的奖励补助;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补助。对股份制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的,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实施者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专利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专利实施转让,专利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可获得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7.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由县级财政给予资助。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奖励。 8.加强技术创新服务。鼓励和引导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面向民营企业全面开放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技术机构,加快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化应用。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开放、互补、互利”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显著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水平。允许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企业创新。 |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意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