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 郑佳洵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李贤明。 长城网 郑佳洵摄
长城网1月23日讯(记者 刘飞 冯永超 何震)1月23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就“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李贤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全程实录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李贤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为COD、氨氮等污染物减排作出了重要贡献。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关于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了法治轨道。下面,我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处理设施不断完善,运行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目前,全省共建成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184座、处理能力794万立方米/日,镇级污水处理厂57座,排水管网约2.9万公里。2016年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约22亿吨,COD削减量68万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些地方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建设不配套,建设标准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排水许可制度落实不到位,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泥处理处置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等问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政府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晰,对行业的管理不够精细。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办法》的起草,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为根本,参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等规章,同时借鉴了省内外其它城市出台的排水条例,总结了我省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6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从制度设计上,严格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构建了排水防涝和污染物削减的保障机制。 (一)保证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针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问题,《办法》提供了筹措资金的多种途径。一是多渠道融资。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二是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满足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为设施建设、运行提供保障。三是加大财政投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对于资金筹集和污水处理费仍不足以支撑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地方财政应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设施发挥效益。 (二)用制度解决城市内涝问题。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办法》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一是编制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二是明确建设标准。《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实行雨污分流。三是建立应急机制。《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受其工艺限制,对进水水质有严格要求。因此规范排水行为,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进水水质管理。一是强化雨污分流。《办法》规定,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强化污水排放管理。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于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水户,排水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三是强化工业污水的量级。由于工业污水具有瞬时排放量大、成分复杂、污染物浓度高等特点,易对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威胁,因此在充分论证和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40%;超过40%的,由当地政府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四)加强设施维护与安全保护。《办法》规定:一是加强窨井盖管理。明确排水窨井及井盖应具备防盗、防坠落功能,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二是划定设施保护范围。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并要求从事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做好应急处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统筹安排所需物资。运营单位也要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此外,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五)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我省大部分地区属于缺水地区,污水再生利用是缓解水资源压力、推动城镇节水减排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办法》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将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二是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三是政府应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建设再生水设施,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四是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施建设,并禁止将再生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混接等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大宣传。新闻发布会后,我厅将继续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组织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深入学习,对《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座谈交流。同时,以《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在全省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抓好落实。《办法》实施后,我厅将抓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升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能力,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同时,加强对各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办法》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鼓励各地加快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逐步建立完善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长效机制。 《办法》的施行,将对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希望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支持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帮助我们把《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1:新闻时有报道某座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办法》印发后,能杜绝此类现象吗? 答: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根源有两类主要原因,一是进水超标,二是管理不规范。 先说第一类,进水超标。污水处理厂在设计时已确定了运行参数,对来水水质有严格要求。当来水指标超过运行参数和控制范围时,污水处理厂将无法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甚至,当进水指标超过一定范围,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等时,还会破坏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系统,导致系统瘫痪。因此,《办法》制定时就从源头控制的角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须按照排水许可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等要求排放污水,达不到排水水质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二是加强对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求重点排水户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环保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避免超标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从源头上确保厂区安全运行。 第二类是管理不规范。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一是排水主管部门应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在进水正常的情况下应保证出水水质达标。二是针对有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使处理设施“晒太阳”出现的一些问题,《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确因检修等原因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三是加强部门监督管理。排水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环保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在线监测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要求改正。 相信通过上述措施,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问题应该会得到有效遏制。 问题2:近年来,井盖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办法》在加强井盖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窨井伤人事件在国内其他城市时有发生,确实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省在这次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方面的问题,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排水窨井及井盖应具备防盗和防坠落功能,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二是主管部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现场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修复好后及时复原井盖。 问题3:运营单位不是执法单位,如果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如何依法进行追偿? 答: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回答。一是“双报告”。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二是查处源头。按照工作职责,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追寻上游超标排放污水的源头,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处罚。三是追偿。如果进水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以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告知核查结果,并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水户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4:该办法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情况? 答:海绵城市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城市建设方面的新理念,符合城市发展的规律。海绵城市实质主要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六字开展的。渗就是让雨水尽量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滞就是让雨水滞留下来;蓄就是把留下来的雨水通过一定的设施储存起来;净就是通过一些自然生态的手段把滞留或储存下来的水净化;用就是最大程度在市政设施、城市运行当中,把这些雨水有效利用起来;排,就是在雨水径流很大的情况,前五种措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要尽量排掉,防止城市发生内涝。 《办法》实质上解决的是“排”和污水处理的问题,“排”是《办法》规定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最后要求。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既充分考虑了防治内涝“排”的问题,也最大可能考虑了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一些要求。《办法》第八、九条做了一些规定。一是规划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渗滞、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加强防涝设施建设。要求按照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办法》特别强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 附件(点击下载):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
关键词:河北省政府,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