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需要“未雨绸缪”【长城时评】
近日,“甘肃交大32岁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一事,不断持续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2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承认开除刘伶利的行为违法,并在其官网发表道歉信,除补发她7.2万元的工资和丧葬费外,还要支付精神损失费等其他的经济补偿。8月23日下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与学校领导一起到刘伶利家中,向刘伶利父母当面道歉,并与刘伶利律师一起商议赔偿方案,目前已经初步达成一致。 媒体报道后,8月23日博文学院的院长陈玲到刘伶利老师的家中给其父母道歉,但此时的道歉显然来的有些晚了。我们每个人都是劳动者,谁都有可能面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保护合法权益“亡羊补牢”虽好,但更要“未雨绸缪”。 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 学院不是没有开除职工的权利,法院判决学院败诉是因为其开除程序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本质就在于,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尽可能地营造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成为慈善机构,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终生雇佣劳动者。 那么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我们的医疗需求怎么得到保障?可以看到我国近几年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除了城镇职工医保我们还有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也只有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无缝连接的保障体系,才能使劳动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稳定劳动关系、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正常的劳动秩序便不可能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被重视和遭受侵害,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又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时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赵华楠) |
关键词:刘伶利,癌症,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