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机关公布省内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件
河北省检察机关公布省内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件。长城网 宁晓雪 摄
长城网6月14日讯(记者宁晓雪李全)6月14日,记者从河北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件于日前宣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初,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发现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到3月底,活性污泥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二期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总经理王某某、公用工程部经理张某某、副经理胡某某等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某某指使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某和岗位责任人张某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裁判结果 2015年3月1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陈某、王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含行政处罚一百四十五万,均已缴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胡某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为河北省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媒体关注度高。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对该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展开调查,对内丘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派驻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排污监控管理的四名工作人员张某革、张某鹏、郝某力、韩某萍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016年4月6日,内丘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革、张某鹏、郝某力、韩某萍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通过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污染环境案的办理,又查办了背后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
关键词:大气污染犯罪案件,首例,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