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孙泽恒 摄
长城新媒体廊坊1月4日讯(记者 孙泽恒 祝雪娟)1月4日下午,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廊坊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发表讲话,廊坊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宣读了《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由廊坊市委外宣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国会主持。实录如下: 廊坊市委外宣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国会。记者 孙泽恒 摄
【廊坊市委外宣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国会】 尊敬的新闻届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之际,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市民文明素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今天我们召开《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非常荣幸和高兴地邀请到了各位媒体朋友到会参加。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市领导: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同志、市安监局局长张显强同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侯树青同志,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市直部门的有关同志也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新华社、中新社、中国网、河北日报、河北广播电视台、长城新媒体、燕赵都市报、河北法制报、河北工人报、新浪网、网易、廊坊日报、廊坊广播电视台、廊坊都市报、廊坊零距离、环京津新闻网、廊坊传媒网、廊坊新闻网等中、省、市主要媒体和网络媒体记者,以及我们廊坊市微社区、微新闻、网易头条、廊坊掌上通等知名自媒体公众号代表。此外,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经济网、央广网、凤凰网、国际在线等国内知名网站也应邀对这次活动进行报道。在此,我们向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同志就《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新闻发布。 廊坊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记者 孙泽恒 摄
【廊坊市政府副秘书长汪俊岭】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7]第1号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平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综合执法、建设、房管、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销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三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经由道路、铁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影响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法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完毕。 【廊坊市委外宣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国会】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有请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同志介绍有关工作情况。 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记者 孙泽恒 摄
【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廊坊市人民政府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廊坊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廊坊地处京津之间,环渤海腹地,是京津冀城市群的地理中心,是拱卫首都政治“护城河”的排头兵。全市幅员面积6429平方公里,人口470万,辖六县、两区、两个县级市和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京津接壤,紧邻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廊坊主城区面积54平方公里,距天安门广场40公里、距天津中心区60公里,素有“京津走廊、黄金地带”之称。2017年,预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900亿元,同比增长7%;全部财政收入完成673.0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31.47亿元,总量均居全省第三;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左右,居全省前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廊坊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主动顺应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关注。这次我们制定出台《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也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喜庆的氛围,但对人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突出,包括产生安全隐患、引发火灾、污染环境、制造噪音、产生垃圾、影响市容、干扰工作和学习、影响交通秩序等等,近年来因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和案件频发,我市也曾发生过烟花爆竹导致房毁人亡的惨痛教训。人民群众关于禁止燃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也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刚才,俊岭副秘书长宣读了《管理办法》,相信大家对我们实施《管理办法》会有更深层入的认识和理解。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规定更加严格。提出市区、各县(市)城区全年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由过去的主城区扩大到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同时,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惩罚更加严厉。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将过去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提高到现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增大了违法成本。三是实行了信息化管控。规定在全市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今后,个人购买烟花爆竹需出示身份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流向信息。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是突出共管共治。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各主体的治理义务,体现了教育引导、严格管控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下一步,我们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实行由公安、安监、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我们的公安部门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们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我们将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廊坊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支持,各位对廊坊作了大量客观、详实的报道,对我们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对内鼓舞士气、鼓劲加油、推动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里真心地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廊坊今后的发展持续给予关注,对我们的《管理办法》给予充分的报道,也欢迎对我们实施《管理办法》以后的工作进行全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同志们,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安全连着你我他、环境连着千万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推进烟花爆竹治理工作,为创建平安廊坊、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廊坊市委外宣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汪国会】 同志们,朋友们,多年以来,廊坊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各位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们要向大家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也热切地希望和欢迎媒体朋友们以及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帮助我们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将继续以更加严谨的作风,更加优质的服务,切实为廊坊人民做好事,做实事,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广大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安居乐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关键词:廊坊,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