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未来三年将建11万套保障房 企事业单位可自建
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理顺建管体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未来三年,省会将建11万套保障房。鼓励人员密集且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 同时,省会还将加大限价商品房建设力度,并对限价商品房的面积和价格进行了限制——面积不高于120平方米,价格不低于平均水平70%。 限价商品房面积不得超120平方米 根据《意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人员密集且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建设计划根据年度任务目标严格审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禁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意见》指出,限价商品房是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和控制性销售价位,并定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集中建设限价商品房,也可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在土地公开出让前确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低于同一区域内或其他可比区域内可比类型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 限价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符合限购政策的家庭”。 2385套保障房将销售可购买有限产权 据介绍,今年石市保障房将竣工3.6万套,分配入住2.2万套。 《意见》要求,推进“四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分配管理上的并轨,实行“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等措施。 同时,尽快组织将2009年前入住的2385套保障房进行销售。具体而言,承租户可在自愿的前提下,按财政评审的成本价购买有限产权,或者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优惠20%购买全部产权。既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5年付款。 《意见》提出,每年按计划安排一定数量保障房适时销售。 今起三年内石市将建11万套保障房 按照河北省住房保障规划,到“十二五”末,石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将达20%。2013年至2015年,石市需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每年新增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不低于当年新增保障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具体到2013年,石市保障房建设任务共3.8万套。其中,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7000套,经济适用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10000套,棚户区改造18000套。 《意见》强调,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改造项目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定,经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及土地收储与供应计划;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用地上的房屋拆除完毕并满足规划要求的,可提前供应土地。 |
关键词:保障房,企事业单位,自建,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