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网上热传 石家庄交管辟谣
“左转让右转”已废止,路口让行规则有变?石家庄市交管局:网上热传的“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属谣传 最近,一条所谓的“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在网上热传,并引发网友热议。记者昨天(2月26日)从石家庄市交管局了解到,其中有的内容是错误的,跟实际情况不符,请广大驾驶人留意。 网上热传的这条所谓“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全文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旧法已废止。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交规为前提,这条“新避让法则”在众多认证微博的转发下,引发了网友热议和大量转发。 为此,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市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近期没有接到上级机关关于交通让行规则改变的文件或通知,上述所谓的“新交规车辆避让法则”应为个别网友的杜撰,有的内容跟实际情况不符,请广大驾驶人留意。 记者查阅《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让行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遵守第51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另外,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记者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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