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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频遭“诈弹”,必须零容忍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16 15:1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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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上午,全国三家航空公司收到炸弹威胁。分别是东航的MU2325兰州飞西安,吉祥航空的HO1111虹桥飞深圳,及深航南京、西安、北京分别接到关于ZH9866航班、ZH9243航班、ZH9889航班的威胁信息。民航局有关人士证实,以上均为虚假威胁信息,警方正在追责。(5月16日河北青年报09版)

  最近几年,航空公司遭炸弹威胁事件频发,当然所谓炸弹最后多被证实为“诈弹”,这次亦不例外。在之前的案例中,拨打威胁电话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借打虚假威胁电话躲债,有的竟自称是为了“活跃气氛”。这一次,又是谁,为了什么,要如此大面积地向多起航班发出威胁信息,暂且不得而知。但是,在同一时间段、多起航班遭威胁,已经是中国民航史上非常罕见的。众所周知,在安全等级极高的航空领域,“诈弹”跟炸弹同样可怕。“诈弹”事件的频发,很容易让人对航空安全产生担忧。虚惊一场既耗费了公共资源,更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旅客行程也因此无故受到影响。最重要的是,当一次又一次经历“狼来了”之后,航空公司的警戒心容易松懈,一旦真遭恐怖威胁却只当恶作剧来处理,酿成的惨痛后果将是不堪想象的。因此,对于频发的“诈弹”威胁,必须真正做到零容忍。连续经历多次“诈弹”事件后,如果还有人辩称只是为了好玩搞恶作剧,那不仅是无知更是无耻。如此大面积发布威胁信息,不大可能只是欠缺航空常识与法律意识,无疑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当然,人造“诈弹”的往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恶人,就像之前多次发生过的拦飞机维权事件那样,他们面对航空公司时常以弱者自居,却又将弱者的暴戾上演到极致。不得不说,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即,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是,之前那些“诈弹”事件的始作俑者很少有真正被追究刑责的,大多只是治安处罚了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纵容。不能因为是“诈弹”不是炸弹,就对故意扰乱秩序者轻处;唯有从一开始就严惩不贷,才能对试图以身试法者形成有效威慑,“诈弹”事件才不会越来越多。-盛翔

 

关键词:航空公司,炸弹威胁,虚假威胁信息,迫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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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河北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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