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供热用热条例》获批 停暖超24小时要退钱
昨日(5月30日),和市民冬季取暖关系密切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批准,这是石市第一部有关供热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将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纳入市区供热用热规划。同时,还对供热用热、热费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为了让市民更好地理解条例内容,河北青年报特别邀请了全程参与《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起草的石市供热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和华电供热集团法律事务所主任李武卫进行了解读。 供热室温标准为18℃±2℃ 《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因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解读:温度范围为什么要±2℃呢?这是因为石家庄有一部分非节能性住宅,这些住宅建设年代久远一些,即使同样的供热条件,这样的建筑耗热量、散热量都比较大,因此屋内的温度就会比节能型建筑低一些。2007年后石家庄新建的建筑都是执行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墙体都有保温层,相对耗热就会低一些,这样相对室内温度会高一些。 “为什么又设置了上限温度呢?这是因为冬季室内温度太高也不是好事,如果室内和室外温差大,容易造成感冒,而且温度高屋内也会特别干燥,也容易上火,20℃是一个比较舒适的温度。另外,从节能角度来说,供热温度也不宜太高,这样太浪费资源。”、 晚供、停供、少供会被处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定期进行供热设施检修,检修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解读:通过条例明确了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供热企业要对供热质量负责,对于晚供、停供、少供的企业都有相应的处罚。 私接换热装置将被罚款 针对目前一些热用户私接、改动、破坏供热设施等行为,《条例》在二十九条设置了六项限制规定。 《条例》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接管用热;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取暖;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解读:家里安装热交换器是市民中很普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窃热,每年的供热都会因为有这样的用户,导致整个管网供热失衡,对于供热质量有严重影响。有了这个条例,下一步建设局和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就要严格执法,将会同供热企业等部门进行查处和拆除。同时在五十条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质量纠纷可委托检测 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解读:用户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质量产生争议,就需要第三方出面进行检测。这个第三方是要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经过检测,如果室温达标,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如果室温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方提供,同时要按照规定退还相应的热费。目前石家庄还没有这样的检测机构,接下来市政府还要出台相关的细则,同时成立专门的检测机构。 提前或延长供暖热费政府埋单 《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石市采暖期,这也是这么多年石市明确规定的采暖期。“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解读:《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供暖时间,也就是说从每年11月15日零时起,供热企业正式启动供热设备。不过,供暖不像供电,开闸就有,热气到达居民家中也需要有个过程,离热源近的居民热得会快一些,供热末端热起来会慢一些。 其他热点 组团县纳入市区供热用热规划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区内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新建住宅实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新建住宅实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同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 空置房按20%收费 《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文/记者彭丽晗 田娜 -制图/周鹏
|
关键词:供热用热,停暖,退钱,石家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