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四个月最高可得补贴61元
昨日(6月4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由于我市2012年12月、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根据《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启动联动机制,从即日起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据了解,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是:享受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基础,按同期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测算。 发放标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确定的较好、一般、困难三类标准测算。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14元、2013年1月14元、2月20元、3月13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3元、2月19元、3月13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2元、2月17元、3月12元。(记者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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