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漯河人周三江倒在郑州马路边上,再也没醒来。其父亲来郑州商都路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时被索要3000元运尸费,且不开票据。警察和太平间工作人员均表示,这是“不成文的规定”。(16日《北京晨报》)
按理说,遇到死亡事件,在死者家属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将尸体妥善安置,只是警察公务里的一个基本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执法经费一般都由国家财政埋单,如确实超出了执法开支的正常范围,收费也理当只是着眼于基本费用的承担,而非以市场价来核算。可在这起事件中,当初警方称垫资3000元运尸体,到了运尸老板那儿,却变成了可以讲价钱的事儿,可见,警方实际上不可能支出了3000元的运尸费。那么,警方在这个过程中,也间接成了收益者的角色,其实质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有偿执法。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一方面是执法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服务者。当一位七旬老人遭遇丧子,要靠卖粮来办后事,毫无疑问是个需要被同情和救助的弱势者。执法机构在这样的个体遭遇面前,除了履行基本的执法程序和任务,也不能回避具体的个体困境。至少在老人无力支付运尸费的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再将它们当成可以获利的对象。别忘了,执法的是警察个人,但实质是公权力行为,他们在弱势者面前的态度,即代表一种公权在个体遭遇厄运时的态度。不同情和帮助,反倒以“不成文规定”试图成为获利者,这何尝不是一种冷血和执法良心的扭曲?
另一方面,将执法对象当作可以用来牟利的对象,其实是有偿执法思维的一种现实延伸。派出所警察作为执法者,理当避免与具体的金钱利益打交道,在收取费用时本应慎之又慎,开具收费凭据。而在这里,不但费用超高,连收据也没有,这很难令人将之与公正执法的执法人格联系在一起。
这次的“天价运尸费”或许是因为承受的对象是一名吃低保的七旬老人,而引起舆论的持续关注和同情。但我实在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引起关注,只是在执法对象无力承担这样的费用之时。执法者不能去除利益倾向性,执法人格与逐利人格合二为一,这是最应被警惕的公权力现象之一。-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