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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首案:女儿被判2个月至少看望老母1次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02 16:2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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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延伸

  焦点四问

  1、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7月1日是个节点,“常回家看看”从此可作为单独诉求

  早在案件审理前的调解阶段,储老太一直向法院叙说着自己的委屈,一遍遍试探性地询问法院:“她不来看我,有没有法律能管?”

  当初储老太来到北塘法院表示要打官司,该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接待了她。“因为财产纠纷导致老人与子女关系破裂的案子我们办理很多,但出发点都是能协调则协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高庭长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是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法》中,将其写入条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据此,高鑫法官告诉储老太,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该法施行后。

  2、法院凭什么判每两个月至少看一次?

  综合考虑了双方居住地距离和子女工作状况

  高鑫法官说,该法修订前,司法界对于精神赡养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一直争论不休,直至该法出炉,才基本统一意见,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属于法律义务。但量化是难题。

  昨天判决后,高法官对判决中的看望频率进行了详细阐释。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他说,本案原被告是有着血浓于水的母女关系,这个判决结果是最低要求,从人性化考虑,他们希望通过判决的结果让双方的感情在空间和时间上能自行修复,而不是机械化的刚性需求。

  3、如果子女不执行看望义务怎么办?

  申请强制执行,可处罚款,不得已的话甚至可拘留

  高法官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但他并不希望看到强制执行这一幕。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介绍,虽然该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规定。法院为此先后3次召开专门会议,探讨如何让“常回家看看”的判决具有可操作性。与会代表建议“罚款”,除了罚款,还应该给父母精神赔偿金,比如两三百元一次。

  针对不惧罚款但爱面子的人,与会代表建议,通过其工作单位向其施压,“连对父母都不孝顺,还谈什么为单位服务呢?”

  至于拘留,大家表示,这是最坏的结果:“如果都拘留了,说明父母与子女已经撕破脸,关系破坏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了”。

  4、子女的哪些行为会引发精神赡养案?

  一切事关老年人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根据法院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扬子晚报记者季娜娜文/摄)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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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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