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立“规矩”
我省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立“规矩” 历史文化核心区禁搞新建扩建 近日,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在核发上述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办法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对已经批准的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因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示,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若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 据介绍,目前,我省共有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包括邯郸、保定、承德、正定、秦皇岛山海关区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包括邢台、赵县、定州、涿州、宣化、蔚县等。 据了解,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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