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视频”应如何呼应“反腐”
最近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而随着日前曝出上海市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该规定引起一些质疑。河南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从大道理上讲,一个涉及的是公民隐私权保护,另一个涉及的则是公众知情监督权的保障,在法治语境下,两者都必须认真对待。但回到社会现实又不得不承认,两者确实可能存在某种抵触。如对一些官员个人信息,就很难简单说“一码是一码”,因为基于官员身份既是公民又是公众监督对象的双重性,“官员个人信息”必然也呈现出双重性:既涉及官员个人隐私权,又关乎到公众知情监督权。 这种情势下,网络曝光官员个人信息,究竟是涉嫌侵犯隐私权,还是妨碍公众监督权,究竟更应保护前者,还是保障后者,势必会产生一种矛盾,必须有所取舍。如法官“集体招妓”事件中被曝光“四套房产”等官员个人信息,若简单视为个人隐私,必然会妨碍公众监督。 这意味着,要想“传播视频”与“网络反腐”不矛盾,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充分厘清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基本法治界限。 关于这方面的法治界限,目前我国法律并非完全没有界定,如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但这样的界限还显得笼统,如官员的家庭财产是否属“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就一直无明确界定;另一方面,这一界定也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如为“预防腐败”这一公共利益,而亟待建立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便一直没有下文。 同时,同样因为这种法治界限的不清,在真正必要的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也存在许多尴尬。比如,在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行动中、济贫助困的公益活动中,为了所谓的“宣传”效果,常出现许多过度曝光违法人员或受助人个人隐私的现象。 这表明,如果不能充分厘清隐私权与监督权的法治界限,不仅无法确保“传播视频”与“网络反腐”不矛盾的最优“双赢”效果,甚至可能导致两者间最糟的“双输”结果。一面是“隐私权”成了官员拒绝公众监督的掩体,一面是“知情监督权”成了强势者无视侵犯弱势群体隐私权的借口。 -楚逸民(自由撰稿人) |
关键词:视频,传播,反腐,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