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游览参观景点:9月10日起设明码标价公示牌
河北省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实行半票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游览参观景点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0日起,河北省内各景点将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景点负责人及景点所在县物价局分别制定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根据《规定》要求,9月10日起,河北省内所有对游人开放的经营性游览参观景点,均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规定》明确了各景点应予公示的内容,包括景点名称、门票价格及批准机关和文号、游览项目内容和方式、优惠票的优惠对象和幅度、法定的免票对象等。 河北省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应按规定对儿童、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优惠,明示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率。 对儿童、青少年: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有效身份证明,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老人实行半票。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 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参观点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实行免票。一级、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游览参观点的缆车、代步电瓶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除门票外,《规定》同时指出,景点内的零售商品店、摊点应明码标价,景区内需另收费的服务,如:导游、缆车、代步电瓶车、游船等费用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公示内容必须注明监制单位和12358举报电话。(见习记者常方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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